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69 號
《重慶市三峽庫區危巖地災應急救援辦法》已經2024年5月20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胡衡華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三峽庫區危巖地災應急救援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三峽庫區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長江航道安全,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三峽庫區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巖地災,是指巖質山體發生傾倒、墜落、滑移等崩塌,危害或者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航道安全的地質災害。
第三條 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巖地災應急救援作為長江保護和突發事件應對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群眾自救互救,依法做好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工作:
(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危巖地災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風險研判,提供應急救援技術支撐;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公路、水路、軌道等應急運輸保障,牽頭水上搜救工作,實施主要支流水上應急處置、水上交通管制、船舶交通組織和疏導;
(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長江干流水上搜尋救助、水上交通管制、船舶交通組織和疏導;
(四)水利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水量應急調度,提供水文數據信息和技術支撐;
(五)文化旅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景區和旅游業經營單位疏散游客、管控流量,組織、協調開展對有關文物的搶救;
(六)氣象部門負責提供氣象信息,及時發布精細化災害性天氣趨勢分析和預報;
(七)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現場管控、安全警戒,協助組織人員疏散、交通疏導;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確定定點救治醫院,開設綠色通道,調集醫療人員和物資,開展緊急醫學救援、衛生防疫、心理疏導;
(九)發展改革、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航道、消防救援、地震、共青團、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加強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數字化建設,推進數據共享、場景應用和業務協同,提升救援能力。
第七條 市、危巖地災高易發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危巖地災專項應急預案,并與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巖地災應急救援納入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危巖地災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相關應急預案,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規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事、水利、文化旅游、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編制危巖地災部門應急預案。
船舶、景區、碼頭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包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實際情況,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演練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每三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構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力量的前置布防和科學調度。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交通運輸、海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危巖地災應急救援需要,推動建設三峽庫區綜合性應急救援基地,促進相關防災減災救災的科技研究和實戰實訓,提升人員救助、貨物轉送、船舶拖移、深水打撈、工程搶險救援、智能救援等方面的專業能力。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三峽庫區地理條件和危巖地災應急救援需要,統籌協調機場、碼頭、鐵路和公路等資源,構建水、陸、空立體綜合應急救援網絡。
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危巖地災高易發區所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應急救援直升機起降場地、臨時起降點以及其他配套設施建設。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危巖地災應急救援需要,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完善錨地、碼頭、沿江景點等場所的應急救援功能。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所需裝備物資,加強大型多功能水上救援船舶、深水救援裝備、救援飛行器、監測儀器等裝備的配備。
第十三條 危巖地災災情、險情發生后,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上報,并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危巖地災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遇險人員、受傷人員,研判災情、險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人員,轉移、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相關人員;
(三)管控相關航段、路段、港口碼頭、沿江景點等區域;
(四)救助、拖移、打撈遇險船舶以及其他物品;
(五)疏浚航道;
(六)協調、組織應急水量調度;
(七)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在危巖地災應急救援中,應當加強監測預警,并適時調整、優化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危巖地災應急救援緊急需要,依法調集人員,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被調集人員應當服從統一安排,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被征用的財產在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健全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多跨協同機制,加強區域、部門、軍地等應急聯動。
危巖地災應急救援需要其他省市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增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按規定辦理;需要跨區縣(自治縣)增援的,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鼓勵區縣(自治縣)建立應急救援協同機制。
第十七條 危巖地災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依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危巖地災隱患后,及時將危巖地災隱患有關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物資、資金、技術等支持,參與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開展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應當防止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環境污染、生態破壞。
第十九條 危巖地災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終止應急響應,組織開展善后處置、災后重建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災害情況、應急救援工作等開展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巖地災應急救援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統籌,為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開展危巖地災應急救援相關知識、技能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危巖地災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發展應急裝備產業,開發應用危巖地災應急救援需要的新技術、新裝備。
第二十三條 對在危巖地災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危巖地災應急救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三峽庫區的其他地質災害,以及三峽庫區以外的危巖地災應急救援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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